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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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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西安市临海商会,是由在西安经商办企业的临海籍人士自愿组成的民间商会组织。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主会务”的组织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办会方针。

第二条    本会宗旨:牵手政企,服务会员。热诚服务临商,传承家乡情缘,构建合作平台,促进企业发展。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西安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管理,并以团体身份加入西安市总商会(工商联),为其团体会员,并接受其管理;同时,接受临海市总商会(工商联)的管理。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五条    本会以“服务会员,发展经济,服务社会,促进和谐”为主要职能,经常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情况、建议和要求;向会员宣传党的方针和政策;为会员提供经贸科技信息,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同时,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承办相关事宜,协助西安和临海两地政府搞好对在西安的临海籍经商办企业人员的联系与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会员进行学习、教育,引导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沟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为会员排忧解难,帮助解决矛盾纠纷,协调各方关系。搭建会员相互交流商情信息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的平台,为促进会员企业发展服务。

(四)引导会员关心家乡建设,介绍临海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投资环境情况,为“回归工程”牵线搭桥。

(五)推行行业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规范,发扬爱国、敬业、守法精神,积极参与光彩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六)为沟通西安市和临海两地政府之间的联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七)承办西安和临海两地党委、政府委托交办的有关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临海籍人士在西安市创办的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工商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营稳定、信誉良好,承认本会章程的均可自愿申请,经本会会长常务会议审核同意即可加入本会组织。

第八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会员资格自行消失。

第九条    本会会员企业不论规模大小,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会员有以下权利:

(一)在会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提请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和协助排忧解难。

(三)向本会提出建议、要求和批评。

(四)享有本会编辑的刊物、信息等资料。

(五)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维护本会的信誉和形象。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提供本企业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按期交纳会费,会费按年度计算。担任本会领导职务的,适当多缴。

(四)完成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无故连续一年不履行会员义务,不缴纳会费,即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由会长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给予适当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常务理事会议讨论提请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能是: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各项议案;选举产生理事会;审议本会的经费收支情况。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可结合商会周年活动、节庆活动等每年举行一次。如遇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通过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办理本会会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工作计划,负责组织本会的各项活动,负责筹备下届会员大会。理事会可设常务理事会处理日常工作。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六条   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办法经会员大会通过实施)。理事会选举会长1人,执行会长1人,监事长1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全体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会长主持召开。

第十七条   会长主持商会全面工作;执行会长受会长委托,负责日常工作;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会长工作,秘书长对会长常务会议负责,在会长、执行会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监事长依据会章和商会各项规章制度,对商会工作实行全面监察督促,重大问题提议召开会长常务会议、全体会长会议乃至全体理事会议讨论处理。会长常务会议是本会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由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在会长常务会议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商会工作。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和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执行会长召集并主持。在理事会休会期间,会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建议调整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

第十八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名誉会长、顾问,可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收入;

(二)捐赠收入;

(三)资助收入;

(四)创办经济实体合理合法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二十条   本会费用的开支,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活动”和量入而出、节省开支的原则,做到收支平衡。会费交纳标准、支出范围和经费管理,由常务理事会根据会章和有关法律确定。经费收支情况,必须向会员大会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善后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4年9月24日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西安市临海商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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